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摩托车运动的发展,逐步与国际摩托车运动接轨,规范参加比赛车队的管理,稳定参赛运动员来源,提高参赛运动员的竞技水平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关于注册车队的定义:车队必须符合注册条件,到中国摩托运动协会 (以下简称中国摩协)申请登记注册。 第三条 关于注册车队的性质:能够正常训练并参加全国摩托车比赛的实体车 队。 第四条 注册车队必须填写中国摩协车队注册申请表(表格附后)。 第二章 注册车队条件 第五条 具备中国境内法人资格的单位,并得到当地体育部门或摩托运动协会(该协会必须是中国摩协团体会员)的同意。 第六条 能够保证教学、训练及参加全国比赛。 第七条 有固定的运动员代表车队比赛,能够解决参赛器材及护具。 第八条 必须为所属运动员进行人身保险和签订协议。 第九条 如以省、地、市队名称参加比赛,必须是得到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或授权(省级体育部门所属运动队除外)。
第三章 注册车队组织形式 第十条 注册车队由车队队长(或经理)进行日常管理,车队由教练员、机械师、工作人员和运动员组成。 第十一条 车队注册类型:体育行政部门专业队;基层协会、俱乐部车队;企业车队;其它团体或组织车队。
第四章 协会与注册车队的关系 第十二条 车队可直接向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申请注册。 第十三条 注册车队除可直接参加全国摩托车比赛外,其它均应接受当摩托运动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(该协会必须是中国摩协团体会员)。 第十四条 注册车队有获得中国摩协提供的经济或技术援助的权利。 第五章 注册车队的义务 第十五条 参加中国摩协主办或批准的比赛。 第十六条 负责培训本车队运动员,并为本车队参赛的运动员统一报名。 第十七条 无条件服从中国摩协为组建国家集训队(代表队)所选调的运动员。 第十八条 不准参加未经中国摩协批准的比赛(或活动),否则,自动丧失注册车的资格。 第六章 运 动 员 第十九条 注册车队必须为其所属运动员办理注册手续,注册后的运动员取得相应年度的参赛执照后,方可由车队统一报名,参加比赛。 第二十条 注册运动员代表其注册车队比赛时间至少为一年。
第七章 注 册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注册一次。注册时间:12月1日至次年的2月28日。不注册者取消其注册车队资格。 第二十二条 注册文件: 1、法人单位执照副本的复印件; 2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; 3、车队办公通讯地址、电话、传真、邮编; 4、车队组织结构; 5、车队与运动员的协议; 6、运动员办理注册证、参赛执照所用的运动员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4张; 7、车队为其所属运动员保险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复印件。
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国摩协进一步补充。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。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中国摩协。
中国摩托运动协会 二00二年十二月 |